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总务与政策会议的会员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上述修改应当自三分之二会员国根据其各自国内程序同意后三个月起对全体会员生效,但生效期限不早于自通过之日起九个月。
第一款所指的会议可以以协商一致方式改变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总务与政策会议的会员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上述修改应当自三分之二会员国根据其各自国内程序同意后三个月起对全体会员生效,但生效期限不早于自通过之日起九个月。
第一款所指的会议可以以协商一致方式改变第二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