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规定将以条例补充,以便执行。条例由常设事务局制订,并提请外交大会、外交代表理事会或者总务与政策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第三款
在接纳新会员时,荷兰政府应当将该新会员的接受声明书通知所有会员。
第十五条第二款
退出的通知应在海牙会议财政年度终结前六个月送交给荷兰王国外交部并于该财政年度终结时生效,但只对作出该通知的会员有效。
约尾:
本章程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于二○○ 年 月 日修订,同等作准。
本章程的规定将以条例补充,以便执行。条例由常设事务局制订,并提请外交大会、外交代表理事会或者总务与政策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第三款
在接纳新会员时,荷兰政府应当将该新会员的接受声明书通知所有会员。
第十五条第二款
退出的通知应在海牙会议财政年度终结前六个月送交给荷兰王国外交部并于该财政年度终结时生效,但只对作出该通知的会员有效。
约尾:
本章程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于二○○ 年 月 日修订,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