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