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