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