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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洋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实施机关管辖。 第六条 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确或者无法查明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章规定和职责权限确定管辖。 第七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实施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下级实施机关对其所实施的海洋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上一级实施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实施机关决定。 第九条 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移交案件通知书(函),移送有权管辖的实施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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