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移交案件通知书(函),移送有权管辖的实施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