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国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