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 第四条 上级实施机关有权监督、纠正下级实施机关的海洋行政处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