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在海上查处海洋违法案件时,不现场处罚事后难以执行或者经当事人提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以现场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但抵岸后五日内应当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在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