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到场作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