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予以海洋行政处罚时,海洋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作出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海洋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