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有关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