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和险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人员、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各分部和海油安办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