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发生应急预案中未规定的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