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2017年) 第六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