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实施的,国家海洋局依法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其记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海洋能资金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海洋能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