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海洋能开发利用规划,将海洋能开发利用规划纳入本地区海洋经济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海洋能产业,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协助推动海洋能资金项目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