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三河口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损坏闸坝和堤防上的设施、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通信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