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海河河口和独流减河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在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砂、取土、爆破、钻探、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挖筑鱼塘;
在河口滩地和滩涂上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在河口滩地和滩涂上开渠,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采砂、取土、爆破、钻探、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挖筑鱼塘;
在河口滩地和滩涂上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在河口滩地和滩涂上开渠,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