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防洪清淤排泥场用地,破坏清淤工程设施。 需要开发利用海河河口和独流减河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的,必须经海河水利委员会同意;需要开发利用永定新河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的,必须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