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

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未报告的;

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