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
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发生纠纷的;
海上作业者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间的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的;
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
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
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发生纠纷的;
海上作业者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间的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的;
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