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仍未能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