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一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一条 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游艇检疫总申报单》、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经艇方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声明,可以免予提供。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