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条 游艇出境时,应当在出境3小时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后出现人员变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出境的,须重新办理。 游艇在入境口岸停留不足24小时出境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