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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条 游艇出境时,应当在出境3小时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后出现人员变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出境的,须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游艇检疫总申报单》、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经艇方或者… 第二十二条 出境游艇经检疫查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等证单。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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