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直属海关公告 第六十二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直属海关公告 第六十二条 直属海关业务部门起草的公告在起草完毕后应当送法制机构审查。直属海关法制机构审查业务部门起草的公告参照海关总署法制机构审查公告的要求办理,并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本关区各有关部门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