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直属海关公告 第六十三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直属海关公告 第六十三条 直属海关制定公告,其内容属于需报海关总署批准的或属于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关务会或关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