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直属海关制定公告由本关法制机构或业务部门起草。起草部门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关区有关单位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