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直属海关依照本办法制定公告限于以下情形:

本关区特有的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直属海关制定公告的内容属于海关总署尚未明确事项的,应经海关总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