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海关总署公告 第五十四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总署公告 第五十四条 海关总署公告起草完成后应送海关总署法制机构审查。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