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海关总署公告 第五十三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海关总署公告 第五十三条 海关总署可就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事项向国内外发布公告。公告不得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