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立法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

立法的主要依据;

现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

起草过程;

拟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