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六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立法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 立法的主要依据; 现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 起草过程; 拟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