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三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明确规定如下内容: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 主管机关或部门; 管理原则; 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海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责任; 实施日期; 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