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二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二条 对某一方面的海关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应当称为“规定”;对某一项海关行政管理关系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应当称为“办法”;根据上位法做出的比较全面而具体的操作性的规章称为“细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