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六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确定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海关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经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