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五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可以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向海关总署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书,并抄报有关业务部门。立法建议书的内容参照立项申请的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