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一、 一、 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二) 将第五条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修改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进境水果应当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具体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项中的“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修改为“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要求”。 (五)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三项中的“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 (六)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当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进境。”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殊情… (七)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引用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