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四、 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十四)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海关要求及时报告的,由海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 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十四)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海关要求及时报告的,由海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