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七)

(七)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未发现染疫”修改为“没有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将第二款中的“准予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修改为“准予人员上下以及货物、物品装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