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三、 对《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十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十五) 三、 对《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十五) 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者污染(包括核放射、生物、化学因子),或者携带感染源或者污染源,包括携带医学媒介生物和宿主,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传染病或者构成其他严重公共卫生危害的。‘受染嫌疑’是指海关认为已经暴露于或者可能暴露于严重公共卫生危害,并且有可能成为传染源或者污染源。‘受染人(物)’是指受到感染或者污染或者携带感染源或者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宠物、行李、物品、游艇等。‘受染地区’是指需采取卫生措施的特定地理区域。” (十四)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