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三、 三、 对《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中的“必须在最先抵达的口岸”修改为“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口岸”。 (二) 将第六条中的“抵达”修改为“到达”。 (三) 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将第二款中的“抵达”修改为“到达”。 (四)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将第三项中的“有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修改为“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依次调整项目序号。 (五) 将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中的“《船舶入境检疫证书》”修改为“船舶入境检疫证”。 (六)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海关依法对入境游艇上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七) 将第十四条中的“入境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修改为“入境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将第二… (八)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将第二十二条的“《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修改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十) 将第二十三条中“受染病人”修改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 (十一)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卫生状况不良”修改为“卫生状况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的”;将“改进”修改为“整改”。 (十二)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传染病疫情”修改为“重大传染病疫情”。 (十三) 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十四)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传染病病人”修改为“传染病染疫人”。 (十五) 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者污染(包括核放射、生物、化学因子),或者携带感染源或者污染源,包括携带医学媒介生物和宿主,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传染病或… 引用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 (二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