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七)

(七) 将第十四条中的“入境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修改为“入境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将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作为第一项;将第三项修改为“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的”,作为第二项;增加“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的”作为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