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7. 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将“《审价办法》”修改为“《确价办法》”。 三十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三十一、 7. 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将“《审价办法》”修改为“《确价办法》”。 三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 (三) 将第三条中的“审核确定”修改为“确定”。 (四) 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商品编码”修改为“税则号列”。 (五)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审核确定”修改为“依法确定”;将“《关税条例》”修改为“《关税法》”;将第二款中的“审核确定”修改为“确定”。 (六) 将第十一条中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修改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其他归类注释”。 (七)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修改为“依法对货物的商品归类确定”。 (八)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商品编码”修改为“税则号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