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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3. 7. 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将“《审价办法》”修改为“《确价办法》”。
  4. 三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5.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二)

7. 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将“《审价办法》”修改为“《确价办法》”。
三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一)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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