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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十一、

十一、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经海关总署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 (二) 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 (四)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引用法条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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