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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一、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4号、第19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见附件1”。 删去第二款中的“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还应当提交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 删去第六条中的“见附件2”“见附件3”、第十一条中的“见附件4”、第十二条中的“(见附件5)、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见附件6)”。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四)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 删去附件1至附件6。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
(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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