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4号、第19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4号、第19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删去第六条中的“见附件2”“见附件3”、第十一条中的“见附件4”、第十二条中的“(见附件5)、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见附件6)”。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