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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3号、第19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正本和”、第二款中的“见附件1”。 (二) 删去第五条、第十二条中的“《海关备案证》”。 (三) 删去第八条中的“见附件2”“见附件3”、第十四条中的“见附件4”。 (四)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并提交《海关备案证》、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五) 删去第十五条中的“(见附件5)”“和《海关备案证》”“(见附件6)”。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七)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 删去附件1至附件6。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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